從道光初年,王廷相擔任總經理開始,大盛魁在前、后營的分莊和小號「大盛川」銀號,就已經把放印票賬當成最有前途的拓展業務。
「印票」,就是旅蒙商積極向蒙古貴族和寺廟借錢借物,雙方以私人信票作為借據,再由借款王公或活佛加蓋印信,以保證權威性。
印票票面上,必有兩處明確的蒙、漢文字:
「某某和碩(或某札薩克、某沙畢納爾)為給發印票事:因某某汗(或親王、盟長、大喇嘛、台吉等)處辦差用,經本和碩(或本札薩克、本沙畢納爾)核準,差用庫平足色銀×兩×錢×厘,本和碩派出官員監收,給發本和碩堂印,交通事某某(旅蒙商名稱)持票,向該地方羊馬作價,折銀支領,該地方驗明印票,照數給發,湏(min)至票銷」 ; 「父債子還,夫債妻還,死亡絕后,全旗公還」。
通過這張印票,就將少數貴族縱侈個人奢欲的物質開銷分攤給廣大牧民。
清朝對旅蒙商的放貸業務立有規定:月息三分,計息時間不得超過三年。大盛魁為表示優惠讓利,只計算三十三個月,總利息百分之九十九,利銀已經和本銀相等。
三年期滿,并不催促債務人歸還,而是很寬容地表示若手頭周轉不開可以延緩,將利息計入債本,開始新一輪起息。三年三年又三年,經過九年間三次息轉本,當初借出去一塊錢已經變成了八塊錢。
這種借款計息的方式,就是世人常聽說的「放閻王債」。正因如此,它絕不希望債務人在第一次計息期內還錢,為此可以編造各種借口和謊言,故意推托、謝絕還款。
大盛魁放印票賬主要通過兩種方式:賒銷商品和值年支差放貸。
它經常將各種奢侈品和珍玩寶器進貢給王公和活佛,既討得對方歡心,滿足其閑逸生活的物欲追求,同時也給自己開辟商機。
這種行為又被稱作「放餌釣買賣」,先向蒙古王公進貢一只較便宜的、小巧的西洋懷表,勾起對方的興趣,然后表示可以代為尋購更高檔的、價格也更為不菲的精美鐘表、八音盒等玩物,而對方并沒有足夠的現銀,于是就表示可以賒銷,趁機誘惑對方立下一張印票賬。
而值年支差放貸,就和前面提到的大盛魁表示愿意包辦外蒙古交通要道沿線軍台維持開銷,供應外蒙古各盟旗王公、活佛前往北京值年的廩給費用一事相關。
外蒙古王公貴族和活佛喇嘛按照年班制度輪番來京朝覲值年,往返路費和在京住宿開銷都由清政府支應,稱為「廩餼」。
到了晚清,朝覲制度里對人員數額和日程的限制條款早就成了一紙空文,窮奢極欲的蒙古王爺把每次來北京都當成講排場耍闊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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